(二)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省、市、县各级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执行,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工程资金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83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三)实行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未经审批或手续不全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优先安排前期工作充分、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突击建设,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项目经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工作机制和组织领导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级政府指导监督,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一)成立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省政府成立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督、地震、气象等部门参加的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办公室下设协调与规划、技术指导、监督检查三个专业组,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部门派处级干部任组长。市、县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
(二)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制订并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组织审定各市、县、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统筹拟定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建议;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制订和检查工程进度;设立举报电话,协调查处重点案件;协调各部门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等工作。
(三)省级相关部门做好指导支持工作。省级地震、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区及其他地质灾害分布情况,指导各级有资质单位提出安全性评估和建议。市、县专业力量不足的,省级部门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帮助市、县进行校舍地质勘察和建筑检测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