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查工作完成后,县级政府组织住房建设、地震、公安消防、水利、教育等部门和鉴定机构对本区域内所有中小学建筑(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鉴定,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出具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鉴定。全省排查、鉴定和建档工作在2009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分类处置各类中小学校危房。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县级政府区别情况、提出不同校舍改造意见,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进行重建;对严重山洪灾害易发区、洪水威胁区和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校舍,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规划撤销的学校,危房必须拆除、不再使用。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以及山洪灾害易发区、洪水威胁区。同时,新建和维修加固校舍要严格执行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
(三)科学制订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校舍处置意见,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县级政府制订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市级政府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全省实施规划和方案编制工作于2009年9月底前完成。
(四)分年度完成校舍安全改造任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人口稠密地区的校舍安全改造,2009年完成总规划30%的工作量,2010年完成总规划90%的工作量,2011年完成全部任务,检查验收面达到100%。其他地区的D级、C级危房安全改造,2009年完成总规划40%的工作量,2010年完成全部任务。
五、资金保障和项目管理
(一)建立省级统筹、市县负责、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保障机制。省财政在整合有关中小学校舍建设资金基础上,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市县自筹资金和社会、企业捐款资金等,重点支持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及其他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校舍安全改造任务,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制订。与全省教育系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相结合,省财政投入24.55亿元,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市、县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全省4个地震重灾县和36个地震受灾县的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当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一实施。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由其举办者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