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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水表在室内的楼房:以楼前第一个闸门为界。闸门以内(含闸门、闸门井室、井盖、不含水表)产权归用户;闸门以外(含水表)产权归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三)自建平房、单位自管和房管平房:三米(含三米)以上宽街道(管道安装在街道中间)以表井外开口引支管的第一个闸门为界,如街道不足3米,以表井外进街道口开口引支管的第一个闸门为界。闸门(含闸门、闸门井室、井盖)至用户(不含水表)产权归用户或产权单位,闸门以外(含水表)产权归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如管道未安装在街道而安装在院内,用户建筑红线外1.5米以内归用户或产权单位,以外归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四)供水设施按产权进行维修管理。非因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原因造成的跑、冒、滴、漏,由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并交纳水的损失费。用户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修,应承担维修费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供水设施遭受损坏,责任者承担相关经济损失。

  (五)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安装的贸易结算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用户负责保护。

  第二十八条 公用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检查,检查结果通报财政部门、城市供水行政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每月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通报一次消防用水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设施维修,维修费用由本级财政核拨。非因火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九条 用户需要拆、改、迁水表时,应当提前30日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用户负责,用户不得擅自实施。

  第三十条 用户需要对水表升、降级的,应当由公共供水企业办理。

  水表降级涉及消防特殊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不得随意降级;因特殊情况需要降级的,应当对用户消防管道进行改造,专路供水。因消防要求需要对水表升级的,应当设消防专用管道。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供水管道、输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堆放物料、种植树木等影响管线和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安全保护范围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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