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能够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用户新建、改建住宅小区或与供水有关的工程,申请施工临时用水,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组织现场勘察、设计;供水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施“一户一管一表”户外安装,其中12层以下(含12层)楼房,水表安装在楼外地下水表井内,12层以上楼房,水表安装在管道井内。水表经过计量行政部门监管校效,水表、水管符合防冻技术要求,便于检修、更换、查表收费;
(二)供水设施建设采用的管材、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镀锌管等国家明令禁用或不合格管材;
(三)室内抽水马桶小于6升,采用快开型节水龙头,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应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四)高层楼房采用的叠压(无负压)二次供水设施应使用奥氏体不锈钢0Cr18Ni9牗SUS304牘以上材质的国家优质产品;
(五)室内外供水管网的安装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对已经通水用户的室内水表按照“一户一管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改造。
第二十五条 实施趸售收费的用户,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移交供水设施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结清水费,并移交收费台账等基础资料;
(二)供水设施技术图纸完整齐全;
(三)符合“一户一管一表”的要求,达到水表在户外安装的技术要求;
(四)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既有建筑新装、增装、改装供水设施,用户凭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申请用水。
第四章 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七条 供水设施的产权和维护责任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安装贸易结算水表用户(含趸售用户、不含水表在室内的楼房)以水表为界。从配水管道至水表为户外管道(即表外,含水表),从水表至用户内部管道及用水设备为户内管道(即表内,不含水表)。水表以内产权归用户,水表以外产权归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表井室(含井盖)产权归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