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督查督办。现有的37件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由市政府挂牌督办,并向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下发《督办通知书》。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4件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进行现场督办。要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整治活动开展情况的督查督办,每月下发一次专项督查通报。对工作推动不力、工作任务不落实的,下达《督办通知书》进行督查督办。
(五)严格责任追究。市监察局要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履职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内容,强化事中监督,严格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将每一件重大火灾隐患、每一栋违法建筑或存在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明确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工作督查、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措施,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长效机制。要通过整治工作开展,建立整治火灾隐患、防控火灾事故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违法违章建筑情况,安全生产监管、国土房管、建设、规划、市政、文化广电、工商、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通报,在行政职权内控制审批。二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设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被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公安消防部门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文化广电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三是建立诚信监管机制。要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物业管理等企业的资质评定,对逃避责任、不主动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企业,按照诚信管理规定,实施资质、项目管理控制措施。四是建立舆论监督机制。重庆卫视、重庆日报、重庆晨报、重庆晚报、重庆广播台至少要设置1个消防宣传专栏,每周刊(播)1期,采取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曝光、重大消防安全事故报道、举报投诉追踪、消防知识常识宣传等形式,提升公众对火灾隐患整治、火灾事故预防的关注度。五是建立督办问责机制。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由市公安消防局提交市政府督查室实施跟踪督办,市监察局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每月1日、15日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公安消防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5日、20日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2009年12月15日前,市公安消防局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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