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防车通道不畅通,消防扑救场被占用的;消防电梯功能不正常的;消防水泵结合器不完好的。
(五)危旧房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市政基础消防设施未设置的;居民用火用电不规范,电气线路设置未穿管保护的;行政区域街道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的。
四、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已建高层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登记造册,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分类统计,明确督促整改的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二是分解细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做好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对接协调工作。三是牵头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对本行政区域现存的重大火灾隐患逐一挂牌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四是牵头落实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物业管理的建筑和无专项维修资金建筑的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资金渠道。五是按要求落实资金,配备适应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需要的装备器材。六是督促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建立社区、小区、危旧房片区、单栋高层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应急疏散预案,并逐一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切实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市公安消防局:一是督促整治建筑内部火灾隐患,并依法进行查处。二是督促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三是逐栋制订高层建筑灭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熟悉和演练。四组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攻坚小组,开展高层建筑灭火供水测试,实施火灾扑救综合演练,切实提高攻坚突击综合协调作战能力。五是会同市城乡建委等有关部门开展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市综治办:负责将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考核内容。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履职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内容,严格追究失职渎职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财政负担的高层建筑装备建设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