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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照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情况,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细化督促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逐一消除火灾隐患。严格依法实施“停、封、拘、罚”等措施,始终保持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形成震慑力,促使单位或个人自觉整改隐患。凡未按要求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擅自投入使用和消防设计经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关停。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查封。凡擅自拆封或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拘留。凡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的,妨碍安全疏散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的,公众聚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不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一律从重处罚。

  (三)“回头看”总结提高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5日)。重点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进一步细化、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推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三、工作内容

  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的重点为高层建筑、公众聚集场所和危旧房片区。

  (一)建筑或场所没有依法经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居住建筑非法改变功能的;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的;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二)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通,防烟、封闭楼梯不能正常发挥功能的;室内外消火栓损坏的;消防控制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灭火器材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三)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配置、责任不落实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建筑消防设施未定期维护、检测制度不落实的;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未制订、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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