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9〕2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全市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市委第72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全市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达到“八个100%”和“四个确保”的工作目标,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控制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事故,减少亡人火灾事故。“八个100%”,即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整改率,消防设施设备完好率,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合格率,50米以上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预案制作率,应急疏散演练率,从业人员、消防控制室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率,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检查率要达到100%的工作目标。“四个确保”,即危旧房片区整治实现:确保市政消防给水安装到位;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居民用火用电基本规范;确保消防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二、工作步骤
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时间从2009年7月15日至12月15日,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安全的重点和特点,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制订具体的整治活动实施方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整治活动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营造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声势。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1日至11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采用企业自查、乡镇(街道)普查、区县(自治县)复查的工作方式,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已建、在建高层建筑、公众聚集场所和危旧房片区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做到不漏一处、不留死角。对每栋高层建筑、每个公众聚集场所、每片危旧房和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登记造册。要逐栋建筑、逐个场所、逐片危旧房定责任、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预案,件件落实到人头,全力消除火灾隐患。市政府将组织10个专家组,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会诊,并对各地排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排查不细、不深入的,将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