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房屋拆除工程:重点是地质灾害尤其是易发生垮塌、泥石流、滑坡等地段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房屋拆除工程方案审批及执行落实情况。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起重机械登记建档、检验、检测、安装、租赁、维护、保养和使用情况;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情况。
铁路工程:既有线施工、高风险隧道、隧道进出口仰坡危岩落石、特殊结构桥梁(含立交桥)、综合地下工程施工和高空深水作业、火工用品管理、特种机械设备管理、轨道车管理、高路堤、河滨路堤、深路堑、高边坡以及排水系统(特别是涉及运营线和施工场所稳定处)、取土场稳定情况和易由周边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一把手负总责”、“一岗双责”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各行业领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责任。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各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制订具体的自查方案,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认真、全面开展自查工作,确保自查率达到100%。各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扎实抓好复查工作,重点跟踪检查工程项目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复查率不低于50%。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督查组要对在建工程自查情况及各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复查工作进行督查,重点跟踪督办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对复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确保督查率不低于30%。专家督查组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方法要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意见。
在各个层次的检查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认真检查工程项目在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督促、指导、帮助工程项目切实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解决好检查工作不彻底、不内行、不能发现隐患等问题。对发现的一般性隐患和问题要当场责令整改;对发现的没有安全保障的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立即进行整改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做好记录,挂牌督办。同时,要落实派驻现场督导人员,实施“一对一”的24小时监控,严防死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