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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3.对下列矿山依法实施取缔关闭: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有关手续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在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威胁的;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金属非金属尾矿库。

  四、职责分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安监局牵头,建立健全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环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在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中的职责。建立由安监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及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国土部门不予颁发或吊销其地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整改仍不合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关闭的矿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原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按规定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做好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过期和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应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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