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9〕2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市委第72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9年年底,开采秩序进一步规范,无证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小矿山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按期完成844个安全标准化企业达标任务,非煤矿山开采机械化率达70%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幅度下降,坚决杜绝重大以上事故,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7月15―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方案,组建机构,落实人员,动员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8月1日至11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实施“地毯式排查、铁腕式整治、围剿式消灭”,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下大决心,动大手术,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1.企业自查自纠。各地下开采矿山、露天开采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单位要围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经费投入、现场安全管理、整改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等六个方面,认真开展隐患自查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治理。短期内难以整改治理的,要制订整改计划,按照“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加强跟踪监控,完善应急预案,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自查率必须达到100%。
2.乡镇(街道)普查。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三大经济政策、资金投入保障、职工教育培训、劳保防护用品等落实情况。各乡镇(街道)普查率必须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