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制定落实安全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安全发展规划,积极推进专业经营市场、存储设施、物流配送网络等建设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9〕2号)的要求,今年内必须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发展区域或化工园区。严格行政许可,从2010年起,新办企业一律按照规划要求进入园区。
(六)严格执行经济政策。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执行“三大”政策经济,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账,专项使用。足额缴存安全风险抵押金,全员参加安全责任保险,增强企业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准入门槛。
(七)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按照安全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不符合安全发展规划、使用淘汰技术和落后工艺的项目不予审批,严格限制小化工项目的审批。认真做好新建企业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及竣工验收方案备案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实施“三同时”审查的项目,必须报市安监局备案。
(八)整治关闭小化工和安全生产条件差的企业。要集中开展小化工、小经营摊点、挂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排查整治行动。对无证生产经营、非法运输、重大安全隐患未限期治理、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市和当地有关规划、使用淘汰工艺技术等企业要依法关闭。加大对人口集中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整治力度,对位于主城二环高速公路内和区县(自治县)城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一是要严格落实关闭任务;二是对未列入关闭的,要制订搬迁计划,在2012年前,全部迁进化工园区或专业经营市场。
五、职责分工
市安监局:牵头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商委: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经营企业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交委: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管理,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治安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