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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9〕2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市委第72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基本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秩序。

  ――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提高防御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关停并转一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事故死亡人数稳中下降。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7月15―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制订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员,动员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8月1日至11月15日)。一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继续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大整治力度,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自觉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二是开展督查检查。乡镇(街道)全面普查,区县(自治县)认真复查,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抽查,摸清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基本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制订关停并转计划,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的要求,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行动,坚决依法取缔各类无证、非法从业单位,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限期关停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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