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的通知
(皖国资办〔2009〕99号)
委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资委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省国资委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省国资委计算机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保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密计算机,是指用于处理或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标有密级的各类文件、资料以及在特定时间内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均纳入涉密管理范围。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及“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委保密领导小组主管我委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实行物理隔离;禁止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禁止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混用。
第五条 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第六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处理的国家秘密信息必须存放在软盘、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涉密移动存诸介质中,并与便携计算机分离保管。严禁在便携式计算机中长期存放涉密信息。
第七条 各处室局、委直属单位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信息存储介质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涉密计算机应有明显的涉密标识,明确专人负责;涉密信息存储媒体(包括涉密的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U盘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级标明密级,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标志、统一登记,明确专人负责。因工作需要进行涉密设备责任人变更的,需经处室局领导批准后报委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