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范围,突出重点
全局列入这次治理范围的为市本级机关及直属6个事业单位(含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和检测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各单位在按规定100%自查的前提下,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照“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着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做好迎接市“小金库”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的检查准备。
四、把握政策,确保实效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认真自查发现问题纠正及时的从轻从宽处理。
(二)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在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和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四)《实施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五)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各单位要认真领会中央和省、市有关精神,掌握原则,把握政策,尤其要重视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要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这一阶段,使自查自纠结果经得起组织的检查,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