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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宁波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规范化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公证执业秩序管理

  1、公证处、公证员应当本着尊重同行,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做到同业互助,共谋发展的原则开展执业活动,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公证行业整体利益,树立公证行业的公信力。

  2、公证处应承担维护良好执业秩序的重要职责,对公证处之间、公证员之间出现的执业冲突、矛盾,应本着谁先受理谁先办理的原则,由公证处负责人出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上报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协调处理。各方应积极服从协调结果,努力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杜绝发生严重后果。

  3、公证处、公证员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1)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或利用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对本公证处、公证人员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公众或社会舆论;

  (2)未经市司法局批准在有关机关、团体、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办事机构或未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3)以诋毁其他公证处或公证员声誉的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4)故意在当事人与承办公证人员之间制造纠纷,导致当事人终止办理公证业务或更换承办公证员;或利用人际关系、利诱等不正当的方法争揽已由其它公证处、公证员受理的公证业务;

  (5)采取给予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介绍人回扣、佣金或回扣、佣金性质的费用或其他利益的手段承揽公证业务;

  (6)采取贿赂等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7)降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争揽公证业务;

  (8)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排斥同行,争揽公证业务;

  (9)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4、公证处或公证员有上述第一、二项行为的,由市司法局责令相关公证处、公证人员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撤销非法机构。

  有上述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司法局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或由协会根据行业惩戒规则予以惩戒处分。

  5、公证处负责人是防止公证执业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6、市公证员协会可以在各公证处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制定防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业公约,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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