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宁波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规范化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直属各公证处:
《关于加强宁波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规范化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宁波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宁波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规范化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对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的监督、指导,规范直属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促进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宁波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公证管理的制度建设与执行
1、公证处应不断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订以下内部管理制度:
(1)公证人员廉洁执业措施和职业道德规范;
(2)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3)主任会议、处务会议制度;
(4)公证质量监控制度和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5)公证信访、复查、投诉处理流程和办法;
(6)公章、公证员签名章等印章保管和使用规定;
(7)重大、疑难、复杂公证业务集体讨论制度;
(8)
公证档案管理规定;
(9)公证专用纸使用管理细则;
(10)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11)事务公开制度;
(12)人员岗位职责;
(13)其他内部日常管理制度。
2、公证处应当按照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宁波市公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甬司发[2008]36号文件)和浙江省公证协会《关于建立公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浙公协[2008]11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向宁波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报告公证重大事项。
3、公证员助理的管理按照市公证员协会制定的《宁波市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甬公协[2007]9号文件)执行,非公证员助理不得办理公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