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在编人员的调动,根据《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由市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局党委决定。
3、培训
公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市公证员协会负责。
公证处主任除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外,应参加市司法局指定的其他培训。
参加公证员任职前培训的人员,依法由各公证处推荐,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司法局政治部备案。
4、考核、奖惩
各公证处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公证处主任、副主任的年度考核由市司法局政治部会同公证管理处等部门,按《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浙江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等次报局党委审定。编制内其他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各公证处按《浙江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和宁波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内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收入分配和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的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经公证处提出意见,并报市司法局政治部审核、局党委同意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具体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编制外人员年度考核,参照《浙江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和宁波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外人员的解聘,由各公证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报市司法局政治部备案。
二、档案管理
各公证处编制内人员的人事档案在市司法局政治部的指导下进行整理,有关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交市司法局政治部,归入本人档案。编制外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各公证处自行管理或在市、区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
三、工资管理
各公证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编制内人员的档案工资的变动申报、台帐登记等工作。完整建立《劳动工资台帐》,及时上报劳动工资季报、年报。
四、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