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宁波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人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直属各公证处:
《关于加强宁波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人事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宁波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宁波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人事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队伍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宁波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人员管理
公证处人员分为编制内人员和编制外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1、招聘
各公证处应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编制内人员的招聘,应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由各公证处集体研究提出招聘计划,报经市司法局政治部审核、局党委同意后,按照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程序操作,并及时办理进编录用相关手续。同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条件和宁波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由各公证处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报市司法局政治部备案。
各公证处负责人由市司法局与之签订聘用合同。一聘期为3年。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进行交流;聘期满,年龄达到男57岁、女53岁的,一般不再续聘。
编制外人员的招聘,应从严控制。公证员助理不得超过在编公证员的2倍,辅助人员除会计、出纳、档案管理员外,其他人员从严控制。确需招聘的人员,由各公证处集体研究,提出招聘计划,报经市司法局政治部同意后实施,并按《宁波市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签订劳动合同。
凡年龄达到男63岁、女58岁的编制外公证员不再聘用;其他编外人员年龄达到男58岁、女53岁的一般不再聘用。
2、任免、调动
各公证处负责人的任免调配,根据有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推选,由市司法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