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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一、二级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七条 一、二级实验室管理制度要求:

  (一)一、二级实验室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二)建立健全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分工与责任,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建立生物危害评估制度。

  (三)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对病原微生物标本的采集、标本及菌毒种的运输、接收、登记、保存、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安全保卫、生物安全柜和高压蒸汽灭菌器等生物安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技术规范。

  (四)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实验室活动情况和生物安全监督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五)建立工作人员上岗考核制度,所有与实验活动相关的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资质,培训对象应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样本运输人员、废弃物处置人员、仪器设备维修人员等。实验室相关人员应每年接受生物安全培训。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建立人员培训档案。培训组织机构应采取有效方法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

  (六)定期对实验人员开展与其从事实验活动相关的健康体检,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第八条 一、二级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求:

  (一)一、二级实验室应建立严格的实验室人员和项目准入制度,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除辅助工作人员外,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入实验区工作,若出现疾病、过劳状态或其他意外状况时,不应进入实验区。

  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实验活动的一、二级实验室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一、二级实验室,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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