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企业聘任或任用,在所任职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四)具备与拟申请职业岗位等级相适应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工作能力,了解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相关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
(五)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级能力。
第七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八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九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委托安徽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省属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和全省其他国有企业一级、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