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皖国资法规〔2009〕52号)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办):
《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已经省国资委2009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和《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