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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审计厅负责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工程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各市(地)、县(市)审计局负责对当地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省水利厅负责统筹协调下级水利部门,指导全省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工作。各市(地)、县(市)水利(务)局负责协助当地建设部门完成排查鉴定、指导学校选址等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工作。各市(地)、县(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省地震局负责统筹协调下级地震局,指导全省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工作,提出地震安全性评估和建议;确定新建和加固改造校舍的抗震设防要求。各市(地)、县(市)地震局协助当地建设部门完成排查鉴定工作,指导当地学校选址、确定新建和加固改造校舍等工作。

  五、资金安排和管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包括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省及以下各级政府统筹资金、部门资金和社会、企业捐赠资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处置所得资金等。校舍排查鉴定资金由各市(地)、县(市)政府承担。校舍加固改造资金按照以市(地)、县(市)为主、国家和省级补助的方式予以保证。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划拨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专户,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各市(地)、县(市)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管理,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工程预决算审批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工程公示制度。所有项目学校,都要将项目负责人、施工队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监督人员姓名等镌刻于项目标志牌上,便于群众监督。把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等列入政务公开之中,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工程进度监测和专项督查制度。各市(地)、县(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向省级相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程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组织专家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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