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全省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舍排查与鉴定工作,对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进行前期规划编制、申报;牵头制定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做好校舍排查与鉴定工作;配合省发改委、财政厅在整合相关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指导、检查、验收;负责对下级教育部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指导。各市(地)、县(市)教育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舍排查与鉴定工作;负责本地项目的前期规划编制、申报工作,制定工程实施规划;结合项目学校的实际,确定建筑面积、结构、标准、用途,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收集整理项目学校的各类档案资料。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组织对校舍安全工程相关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牵头组织全省校舍排查鉴定工作,对校舍维修加固方案的制定进行技术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在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各市(地)、县(市)建设局负责组织校舍排查鉴定工作,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报建登记,对施工图设计、施工企业资质及工程项目监理资质等进行审核把关;出具施工图抗震设防审核意见书,落实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监理;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做好招投标(议标)工作;对工程质量全程监督,办理项目的开工及验收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统筹协调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为校舍安全工程提供地质构造等方面的信息,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负责对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害情况的指导和鉴定。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学校项目用地的审批工作。
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统筹协调下级公安消防局,指导全省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的排查鉴定工作。各市(地)、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依法履行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
省监察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建设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和促进总体规划的落实;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地)、县(市)监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校舍项目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建设用地、消防安全和资金管理使用、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认真查处校舍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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