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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3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提高中小学校舍防震抗灾能力,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确保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全省中小学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舍建筑质量,彻底消除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不断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保障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摸清全省中小学校舍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点、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依据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分年度、分步骤地进行维修改造。

  2.坚持工程建设与地方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与巩固提高“普九”成果、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地方教育发展规划紧密结合,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与效益。

  3.坚持按照重点优先的原则。社会主义新农村重点乡村学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和项目建设条件成熟的中小学校以及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地区学校,优先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4.坚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等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确保改造加固后的校舍安全、科学、实用、经济、美观,达到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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