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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补充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补充意见
(黑政发〔2009〕5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现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8]127号)中的“(五)放宽税费扶持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满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满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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