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3条”已被: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销售费用税前核定扣除政策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9〕5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近期接到各地反映,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以下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关于跨年支付、缴纳的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年内预提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底前)实际支付的工资(包括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上缴的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关于差旅费扣除问题
企业参照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补贴标准制定并实际支付的出差人员差旅费,税前允许据实扣除。
3、关于有关费用项目扣除计算基数问题
实行销售费用核定扣除的企业,可按实际发给销售员费用中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金额作为参与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
4、关于补充保险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缴纳的经各级劳动部门备案同意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标准前,暂分别按照工资总额4%和6%的标准以内在税前据实扣除。
5、关于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余额征税问题
2008年或以后年度企业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允许处理的坏账损失,先用以前年度税前提取的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处理,剩余部分损失再进损益处理。
6、关于税前扣除有效凭证问题
企业当年真实发生的符合税法扣除项目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足以证明该项经济业务确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内没有取得有效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该项成本费用支出有效凭证的,应调整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