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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专员办关于江苏省企业申请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专项核查的通知

江苏专员办关于江苏省企业申请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专项核查的通知
(财驻苏监[2009]54号)


各补贴申请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财建[2008]17号)、《关于做好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审核的通知》(财监便[2008]67号),我办定于2009年7月6日开始组成核查组,对你单位申报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的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审核的范围

  我办将对以下企业申请补贴的情况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补贴申请条件,并纳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粮食局《关于申请对我省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2008年新产粳稻(大米)运费补贴审核确认函》(苏粮财[2009]13号)所附《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申报情况汇总表》中申报运费补贴的企业。

  二、申请补贴应填报的审核表、汇总表和提供的相关资料

  为提高审核工作效率,保证审核质量,请认真阅读本通知的附件,按照要求如实填报相关审核表和汇总表,如实提供相应的物流、会计、统计资料以备审核。在填列审核表和汇总表时如有问题,请与各审核小组联系。审核表和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共八张)。

  申请补贴时应填报报表的填报口径和要求、应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2。上述审核表和汇总表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后,一式两份送我办审核小组,同时报送EXCEL电子表格一份。需要报送的统计、会计及其他资料,均应提供原件送审核组审查,审核组认为需要复印的,还应按审核小组的要求予以复印。

  三、审核方式

  本次审核,自2009年7月6日开始,至7月30日结束。审核工作采取集中送审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我办成立三个审核小组,对全省申请企业进行划片审核。具体分工、联系电话见附件3,集中送审的地点和各企业的具体送审时间,请与各审核小组或省粮食局财务审计处联系。

  我办审核小组在送审的基础上,将根据集中送审的具体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必要时将延伸检查有关单位。请各相关企业如实填报相关审核表和提供相关资料。若在审核中发现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相关审核资料的,将取消其补贴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请确定为集中送审点的企业予以配合,做好相关联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本通知及附件请在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mof.gov.cn/bennyzhu_jiangsu/。

  江苏专员办审核小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见附件3,江苏省粮食局财务审计处电话:025-83437743。

  附件:1、相关审核表和汇总表式样(共8张)(略)

  2、申请补贴时应填报的报表及其填报说明和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3、审核小组名单及分工表

  二○○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2:
申请补贴时应填报的报表及其填报说明
和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为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请各申请单位认真填报相关审核表,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资料。申请补贴时应填报的报表及填报口径和要求、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申请补贴时应填报的审核表
  (一)《从关外采购东北粳稻(大米)数量审核表》(格式见附表一);
  (二)《东北粳稻(大米)运输入关情况审核表(铁路直达)》(格式见附表二-1);
  (三)《东北粳稻(大米)运输入关情况审核表(公路直达)》(格式见附表二-2);
  (四)《东北粳稻(大米)运输入关情况审核表(铁水、公水联运)》(格式见附表二-3);
  (五)《到货地检斤数量审核表》(格式见附表三)。
  二、申请补贴时应一并提供的汇总表
  (一)《东北粳稻(大米)运输入关情况核查汇总表(铁路运输,包括铁路、公路联运)》(见附表四-1);
  (二)《东北粳稻(大米)运输入关情况核查汇总表(公路运输)》(见附表四-2);
  (三)《东北粳稻(大米)运输入关情况核查汇总表(铁水、公水联运)》(见附表四-3)。
  三、审核表和汇总表的填报要求
  (一)填报的总体要求
  上述审核表和汇总表,以直接申请企业和委托申请企业为单位填报,其中:“直接申报(委托申报)单位(公章)”栏,填列直接申报企业或委托申请企业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采购企业”栏,填列到东北三省采购粮食的企业,并提供各委托申请的采购企业(个体工商户)补贴申请书;“采购地区”栏填列实际采购粮食的省和地市名称。
  (二)各表的具体填报要求
  1、附表一《从关外企业采购东北粳稻(大米)数量审核表》
  (1)本表按税票或收购单据逐单填列;
  (2)表中采购数量按增值税发票中的采购数量填列,金额填列含税的总金额和不含税金额。如开具的是普通发票,无法确定不含税金额的,将采购支出的货款直接填入金额合计栏。
  (3)如果是从东北三省农民手中直接采购的,按照税务部门统一定制的收购票据中的数量逐单填列。
  2、附表二-1《东北粳稻(大米)运输入关情况核查表(铁路直达)》
  (1)本表填列通过铁路直达运输发运的粮食数量,本表按铁路大票逐单填列。
  (2)“发运地”填列铁路运输的始发地,“发运日期”按铁路大票上的日期填列;“接货地”填列铁路运输的最终到站;“到货日期”按铁路大票上到站日戳的日期填列。
  (3)“发运数量”按铁路大票上注明的装载数量填列。
  (4)“运输里程”按铁路大票中“运价里程”栏中的第一个数字填列。
  3、附表二-2《东北粳稻(大米)运输入关情况核查表(公路直达)》
  (1)本表填列通过公路直达运输发运的粮食数量,本表按公路货运运单逐单填列。
  (2)“发运地”填列公路跨省长途运输的始发地,“发运日期”按公路货运运单上的日期填列;“接货地”填列公路长途运输的最终到站;“到货日期”按交接签收单据中的日期填列。
  (3)“发运数量”、“运输里程”按公路货运运单中注明的运输数量填列。
  4、附表二-3《东北粳稻(大米)运输入关情况核查表(铁水、公水联运)》
  (1)本表填列通过铁水、公水联运发运的粮食数量,本表按铁路(公路)运输和水运运单逐单填列。
  (2)“铁路(公路)运输”栏的填列方法同“附表二-1”和“附表二-2”。“水运中转港口”填列在辽宁中转的具体港口名称。
  (3)“水运”栏中“发运数量”,按装船检斤数量填列;“接货港”填列该船粮食的接卸港名称,“到港日期”栏按到港交接单据上的到港日期填列。
  如果该船粮食的接卸港在江苏省外的,则该粮食还应在“水运”栏的“最终接货地”中注明到江苏的最终接货地,并在“关内省外港口至最终接货地运输方式”栏中注明从省外港口至最终接货地的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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