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投资者受益的原则。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征得人防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取得使用权证书,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

  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战时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人防工程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的,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按年度编制人防工程维护保养资金预算,定期巡视和检查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由人防工程使用者负责。

  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配备或指定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实行消防、治安、保密等安全责任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环境整洁,无渗漏水,空气、饮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

  (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消防设施、孔口伪装设备完好。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出入口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风孔口和出入口;

  (四)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

  (五)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两侧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在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2米内取土;

  (六)其他损坏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人防工程的,应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不少于原工程面积、不低于原工程抗力等级予以补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