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淮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勇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淮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与维护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与维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财政、价格、公安、环境保护、交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

  (二)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防护建筑布局合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