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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实施意见

  由地级市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划拨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必须通过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会审材料,由批准供地的同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归档备查。拟划拨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拟划拨的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拟出让的用地出具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包括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总面积、容积率、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及其他土地利用条件等内容。

  五、建设用地审批(审核)的形式

  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采取召开会审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两种形式。

  会审会议由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各成员单位参加,如领导小组组长外出,可委托副组长召集会审会议。会议将各成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如实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作为建设用地会审的备查材料。

  书面征求意见的,由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准备会审材料(包括对会审项目的说明、相应的勘测定界图件等),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审意见,并退回办公室。办公室收齐成员单位意见后,呈报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组长阅示,并批转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归档备查。

  六、建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公安、检察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保证协调机制运行顺畅。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必须立即制止、限期整改,在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同时抄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凡不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停止办理违法违规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相关审批等事项。此外,要注重加大公众监督力度,积极构建多渠道、多关口防范和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群防群治网络,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保证及时有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规颁发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核准事项和不履行有关共管责任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配合,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组成联合调查组,联合办案,有效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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