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实施意见
(梅市府〔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识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意义
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遏制违法用地,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起强有力的土地管理和制止违法违规用地的协同联动机制。
二、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国土资源、发改、财政、建设、城乡规划、环保、劳动保障、林业、农业、公安、信访、监察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三、建立建设用地共同审批(审核)制度
市、县(市)两级人民政府成立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同级国土资源、发改、财政、建设、城乡规划、环保、劳动保障、林业、信访、监察部门为常设成员单位。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办公地点、落实经费、专人负责,确保本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明确建设用地审批(审核)的范围
凡是县(市)范围上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在上报前必须经县(市)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会审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会审材料,报地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