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行车责任事故频率:在考核期内,运营车在行车中发生的交通和客伤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次数与总行驶里程之比,是衡量运营车行车责任事故的频繁程度。抽查台帐和原始记录。优秀:责任事故频率<1次/百万公里。良好:责任事故频率<1.5次/百万公里。合格:责任事故频率<2次/百万公里、不合格:责任事故频率>2次/百万公里。
第五十五条 乘客满意度:对服务质量满意的乘客数与被调查乘客数之比,是衡量乘客对运营服务的满意程度。随机问卷调查(见附录E.4),每年不少于一次.调查数量不少于20%的线路,每条线路收回问卷不少于200张(优秀:乘客满意度≧90%、良好:乘客满意度≧80%、合格:乘客满意度≧70%、不合格:乘客满意度<70%)。
第五十六条 乘客投诉处理率:在规定时限内对乘客投诉处理和回复的件数与乘客投诉件数之比,是衡量对乘客投诉认真负责的程度。企业应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和规章制度,及时处理乘客投诉,设置抽查台帐和原始记录。(优秀:乘客投诉处理率≧98%、良好:乘客投诉处理率≧90%、合格:乘客投诉处理率≧85%、不合格:乘客投诉处理率<85%)。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由珠海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行施,并可根据服务需要进行补充调整。
附录A
线路及车站命名原则及方法
一、线路及车站命名原则。
1、适用性。方便乘客出行,方便公交企业管理。
2、准确性。指位明确,导向无误。
3、唯一性。全市范围内没有重复站名。
4、方便。简单明了,易读、易懂、易记。
5、稳定性。不易因社会情况的变化而改变。6、延续性。保证现有名称尽可能延续使用。
二、线路的命名及更名方法。
1、统一作一至三位阿拉伯数码加“路”字命名。
2、一条线路的上、下行或环行线路的内、外环,应使用同一数码命名。
3、路径和设站不完全相同的线路应使用不同的数码命名。
4、全市任意两条线路,均不应用同一数码命名。
5、已撤销线路所用的数码,一年内不宜用于其他线路。
6、在公交车的路牌和公交车站的站牌等特定场合,线路名可只写数码,不写“路”字。
三、车站的命名及更名方法。
1、以车站所在地的地名加“站”字命名。
2、优先使用知名度高的地名。
3、知名度相近时,优先使用地理实体较近的地名。
4、一般不用企、事业单位名称。
5、企业出资冠名的车站,应以括注方式标在原有站名之后。
6、不单独使用通名作站名(注:在地名中。表示地理实体类别的通用部分为通名,例如商场、体育馆、小街等均没有指位性)。
7、不用不文明的地名。
8、避免音同字不同的站名。
9、新设站时,不宜使用生僻字地名作站名。
10、站名的地名部分及括注均不宜超过六个汉字。
11、车站与所用地名指称的地理实体的距离不宜大于半个站距。
12、不同线路的车站相互距离不大于100米时,应使用同一站名。
13、不同线路的车站相互距离大于半个站距时,应使用不同站名。
14、在大型路口、环岛、立交桥区及其他大型地理实体周围的车站,应加注方位。
15、以道路名称命名的车站,宜改用路口名称命名。
16、全市范围内的地名相同的车站,可冠以方位、当地知名度较高的地名或所属区(县)的专名部分。
17、当代的地理实体已经搬迁者,宜更改其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