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级运政部门,各公交企业:
我局起草的《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已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修订稿)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水平,规范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行为,维护良好运营秩序,保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实施的管理、监督与考核。公交运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服务、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珠海市范围内从事公共汽车的经营者。
第二章 运营时间、换乘距离、班次间隔设置
第四条 运营时间。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理念,线路的运营时间应能满足公众日常出行的需要。
第五条 站距。常规站距宜为500-800m;城乡结合部、农村线路的站距宜为800-1000m;快速公共汽车站距根据客源分布情况而定。
第六条 换乘距离。在路段中的同方向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00m;在平交路口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00m;在立交桥区换乘距离不宜大于300M;在轨道交通、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工业园区及大型住宅区的主要出入口150m范围内设置公共汽车站。
第七条 班次间隔。在客流高峰时间班次间隔应能满足乘客上车需要;在客流平峰时间中心城区线路班次间隔不宜大于15-20min;高峰小时平均满载率不宜大于80%。
第八条 万人拥有公交车标台。平均每万人(含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不少于10辆标准车。
第三章 车站设施
第九条 枢纽站。应设置与线路、车数、发车频率相适应的发车位、候车室、调度室、司乘人员休息室、公共卫生间;在候车室悬挂本站发车和途经线路的线路号、首末站名称、运营时间、票价等信息。
第十条 首末站。应设置行车调度工作房、运营车回车道、停车坪、车辆检修和保洁场地、运营服务人员休息、餐饮、卫生、消防等设施;有条件的始发站应设置发车显示屏(牌),指示下一车次的车号、发车时间和当前时间。
第十一条 附属设施。根据需要在站台边缘设置安全护栏;排队上车的车站应按线路设置排队标志和标线;在设有无障碍设施的街道,按JGJ50的要求设置站台;有条件的车站宜设置标有本站及其附近公交车站位置和停靠线路的街道交通简图。
第十二条 站牌。站牌的内容、形式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T5845.1的规定;线路及车站名命的原则和方法见附录A;站牌设在站台前端,其朝向和高度便于查看,且不影响乘客集散;按要求分组分区段停靠的线路,其站牌设在相应区段的前端;线路调整时,作废的站牌应及时拆除,以免误导乘客。
第十三条 车站设施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CJJI5的规定,并定期维护、打扫、保持完好、整洁。
第四章 运营车辆
第十四条 车辆等级和配置。应符合CJ/T162的规定;尾气排放。应符合GB14761.5和GB17691的规定;安全性能。应符合GB725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