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新土地计划指标管控,支持用地大户参与农村住房建设。在城中村、城边村,允许房地产开发商以现状挂牌方式完成旧村改造并合法取得节余土地的开发权;支持企业用地大户,先融资用于增减挂钩确定的农村住房建设,腾出的土地指标通过置换用于企业项目建设;对开发区这一集中用地大户,允许其先筹集资金,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与改造村庄所在地政府签订合同,村庄改造后可将节余的指标调剂到开发区使用。鼓励企业参与农村住房建设,除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外,凡新增建设用地500亩以上的项目,省厅支持增量指标1/3,其余指标由项目单位筹资存量挖潜解决,实现农村住房建设与项目建设的双赢。
五、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村庄整合改造建设农民住房,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腾退、调整和改建前后的土地,在村民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整的,调整方案、协议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对旧村改造腾出的土地,复垦后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使用。
六、坚守耕地红线,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要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利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七、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凡纳入增减挂钩整体搬迁改造的村庄,要妥善安置好农民生产生活,做到先建后拆,建一批、搬一批、拆一批、复垦一批。在对腾退的农村宅基地要及时进行复垦,并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验收。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超计划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坚决防止一哄而上,形成“烂尾”工程。对违规操作的,加倍扣减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停止增减挂钩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