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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09年“世博食安二号行动”暨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及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附件1
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告知书

  为保证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和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确保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上海市食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现对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和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告知如下:
  一、应当向合法单位采购原料,并按规定做好索证验证,确保原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原料采购、加工数量、供应单位情况等台账记录。
  二、必须严格控制加工时膳食的中心温度和加工时间,做到烧熟煮透。
  三、在生产加工区域设置、从业人员操作、工用具及容器使用、食品存放等环节要坚决杜绝生熟交叉污染的现象。特别是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必须做到分开使用、分开存放,并有标记。
  四、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储存时要保证冷库、冰箱、加热保温等设备、设施运转正常。
  五、要严格落实生产加工区域、工用具及容器的各项消毒措施,保证热力消毒温度和时间、化学消毒浓度和时间符合规定。
  六、禁止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工地食堂供应生拌菜、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出售的其他食品。
  七、对存在风险的食品,要严格控制加工工艺,确保食用安全。如:刀豆、扁豆要“先过水,再煸炒”,达到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鲐鱼等“青皮红肉鱼”,加工前要仔细检查新鲜程度,不新鲜的,不得加工食用。
  八、食堂应当做到“以需定量”,严格控制食用时间,禁止加工、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膳食。
  九、食堂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建立健康状况晨检制度。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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