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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十四)进一步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重点推进“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探索推进“国家科技兴贸创新(生物医药)基地”建设。鼓励加工贸易实现梯度转移,通过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出口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形成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制定和完善鼓励进口的贴息政策。建立进口监控体系和安全预警机制。全面推进长三角区域大通关合作,进一步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和“直通放行”通关模式的适用范围。探索建立长三角口岸查验单位和企业信息共享机制。拓宽上海电子口岸的业务范围,探索推动长三角地方电子口岸互联互通。(市商务委牵头推进)
  (四十五)着力提高外资利用水平。建立包括长三角外资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长三角外资协会和中介组织定期论坛等在内的长三角外资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外资管理合力。加强区域相关部门的联动,逐步形成有利于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招商引资政策。建立长三角区域外资管理和共享信息平台。积极创新外商投资管理方式,着力推进外资管理相关部门管理权限的同步下放。(市商务委牵头推进)
  (四十六)鼓励企业开拓海外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与合作。支持长三角企业共同开拓海外工程市场,推动企业参与煤炭、木材、有色金属矿产等资源类投资项目的开发。在外汇、进出口银行、海关等方面,加大对重大境外工程承包项目的支持力度。降低对外经济合作准入门槛,苏浙企业落户上海或与本市企业合作,可在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方面,享受本市企业同等待遇。建立以促进、服务和保障为主的管理模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市商务委牵头推进)
  (四十七)进一步优化外贸发展环境。积极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吸引境外金融、信息、法律、认证等专业服务企业入驻。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海关监管协调机制,开展贸易领域“一门式”服务,着力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和国内大企业集团以及民营企业入驻,加大国有贸易流通企业的改革和整合,加快推进贸易主体建设。(市商务委牵头推进)
  十二、完善区域合作机制,努力增强区域发展合力
  (四十八)加强沟通协调和统筹推进。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长三角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和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强与中央有关部委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国家层面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指导和支持。加强与苏浙两省对口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区域合作与发展。各部门之间要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力求取得实效。同时,要做好本市各类规划与长三角区域规划、苏浙两省相关规划的有效衔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四十九)进一步完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按照2008年主要领导座谈会明确的合作机制框架,决策层、协调层和执行层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贯彻落实和协调推进工作。建立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着力推进交通、能源、信息、科技、环保、信用、社保、金融、涉外服务、工商管理等重点专题合作。逐步完善泛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探索设立区域发展促进基金,并建立健全区域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五十)加强城市双边和多边合作。健全长三角城市合作机制,推动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成为区域性开放式合作平台,充分发挥长三角城市群在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继续以专题合作和项目为抓手,促进城市间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与江苏、浙江其他城市和泛长三角城市以及国内外都市圈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区县参与区域合作的积极性,鼓励区县与江苏、浙江两省邻近城市开展合作对接工作,形成长三角区域合作的同城效应。(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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