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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周口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审核、审批

  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省商务厅备案。具体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规划选址意见;(复印件)

  2、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复印件)

  3、县(市)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屠宰厂(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方案应符合《生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

  5、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健康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规划,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划规定的,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对经审查同意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

  (二)审查验收

  1、经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安装完工后,应当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和《规划》规定的条件在五日内进行现场审查验收。能够当场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当十五日内作出。

  3、对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定点屠宰资格,并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注明理由。

  四、实施步骤

  (一)落实规划。各地要依据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2009年6月30日前,将具体规划及实施方案上报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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