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核、审批
依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省商务厅备案。具体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规划选址意见;(复印件)
2、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复印件)
3、县(市)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屠宰厂(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方案应符合《生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
5、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健康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规划,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划规定的,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对经审查同意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
(二)审查验收
1、经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安装完工后,应当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照
《条例》和《规划》规定的条件在五日内进行现场审查验收。能够当场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当十五日内作出。
3、对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定点屠宰资格,并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注明理由。
四、实施步骤
(一)落实规划。各地要依据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2009年6月30日前,将具体规划及实施方案上报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