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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周口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周口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商务局、畜牧局、环保局制定的《周口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周口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
(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市环保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促进生猪屠宰加工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逐步改善目前场点多,规模小,水平低,效益差的现状,努力提升我市生猪屠宰加工整体水平,确保城乡居民食肉安全。

  二、总体目标和设置规划

  通过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依法建厂(场),升级改造等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竞争有序、设施先进、质量安全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加工体系。到2012年,力争我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总数控制在50个以内。实现冷链配送和冷鲜肉上市销售。

  (一)周口市中心城区设2个生猪定点屠宰厂(沙南、沙北各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厂企业资质达到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城区中心半径20公里以内的乡镇不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二)县(市)根据自然地理条件和行政区划,原则上设3-4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企业资质达到二星级(含二星级)以上标准。所归划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覆盖专用鲜肉配送车辆车程30分钟以内市场区域,保证满足覆盖区域的市场供应。

  (三)生猪养殖和屠宰加工基地。可适当增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增设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企业资质必须达到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不得从事代宰业务,不得将厂址设在市、县城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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