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牡丹江银兴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黑财注〔2009〕38号)
程利书、刘刚:
根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我厅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牡丹江银兴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牡丹江银兴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牡丹江银兴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程利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30300071154)、刘刚(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303000711572)。
三、牡丹江银兴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程利书;办公场所设在穆棱市八面通镇东风路103号。
四、牡丹江银兴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业务,遵守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准则、规则和职业道德,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