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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外债指标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当进入红色区域的指标连续一年达到三项或三项以上,在暂停审核相关地区新增债务的同时,要求相关地方财政部门在一年内采取措施改善指标,待相关指标改善后视情况恢复审核相关地区新增债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修订、补充和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地方政府外债监测指标

 

指标

绿色区域(安全)

橙色区域(关注)

红色区域(危险)

1

外债财力增长比

指标<0.8

0.8≤指标≤1

指标≥1

2

负债率

指标<3%

3%≤指标<5%

指标≥5%

3

债务率

指标<15%

15%≤指标<20%

指标≥20%

4

偿债率

指标<3%

3%≤指标<5%

指标≥5%

5

还贷准备金率

指标≥5%

5%>指标≥3%

指标<3%

6

拖欠额变动率

指标=0

0<指标≤1

指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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