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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外债指标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外债指标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际金〔2009〕40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外债指标监测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国际金融处。

  二○○九年七月一日

  黑龙江省政府外债指标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府主权外债管理,有效控制和规避债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外债指标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7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外债指标的考核与监测。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府外债,是指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通过财政部和银行转贷借入本地区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含一、二、三类项目贷款)。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

  (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

  (四)政府外债指标监测,是指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客观、全面、科学的原则,设定地方政府外债监测指标,通过划分指标区域,综合反映各级政府外债规模、偿债能力、信用等状况,发挥风险提示和预警功能,为我省政府外债管理、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章 政府外债指标监测方法

  第四条 政府外债监测指标

  (一)外债财力增长比:等于地方政府外债转贷款期末余额同比增幅除以当地同期可用财力增幅。

  (二)负债率:等于地方政府外债转贷款期末余额除以当地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以下简称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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