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辖区内屡次发生因传销导致围攻政府机关,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事件的;
3、辖区内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猖獗横行,被国家、省、市主要媒体曝光的;
4、辖区内由于传销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反映强烈,被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点名批评的。
工商部门、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的;
2、公安机关“110”、工商部门“12315”投诉举报网络,对群众及相关机构提供的线索未能快速分流,造成后果的;
3、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对群众及相关机构提供的线索相互推诿、扯皮、贻误战机的;
4、工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案件或应立案查处的传销案件不能及时立案或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5、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的案件不能及时查处或移交的传销案件不能及时受理或经侦查未构成犯罪而不及时退回行政执法机关的;
6、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不能及时立案查处,引发严重后果的;
7、基层工商所、派出所对管辖区域传销行为查处不力,导致传销人员大量聚集、传销活动猖獗,群众反映强烈或被省、市领导点名批评及媒体曝光的;
8、其他因传销引发的危害严重、影响恶劣事件发生的。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予以积极配合,对消极对待、配合不力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教育村民和居民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所管辖区域发生10起以上传销活动的,将追究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免职处理。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宾馆、饭店、歌舞厅等)不得将房屋租赁给传销人员,违者将按照《
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对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