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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都要成立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建立打击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并立即组织公安、工商、新闻等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打击行动。

  (二)统一部署,紧密联动。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从有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打击传销专业队伍,明确责任,联署办公,联合行动,避免相互推诿,确保打击效果。

  (三)加强出租屋管理,建立严打机制。为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的发生,各级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大出租房屋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对为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为把打击传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应细化工作目标,建立责任制。即政府责任制:市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与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与村(居)委会,层层签订打击传销工作责任状;工商系统责任制:市工商局与县(市、区)工商局、县(市、区)工商局与工商所、工商所与市场巡查组,层层签订打击传销工作责任状;公安系统责任制:市公安局与县(市、区)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与派出所、派出所与片管员,层层签订打击传销工作责任状;居(村)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的管理,确保辖区内房屋不得出租给传销组织和人员,村(居)民发现疑似传销活动应主动举报。

  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实施有效的监督,认真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辖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主要行政领导、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1、对市政府打击传销的工作部署贯彻不力,对本辖区的打击传销工作不管不问,不能履行政府的牵头组织协调职能,导致传销活动在本辖区蔓延,造成群殴或恶性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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