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对利用传销进行的各类经营活动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以及违法直销案件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配合行动。对于工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回工商部门查处。加强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的管理。
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在辖区内加强对传销活动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做好对农民、退伍军人、老年人、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宣传,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积极开展“无传销社区”、“平安社区”等创建活动,努力实现查禁传销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传销、打击传销的新工作格局。
综治部门要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纳入对各区、各相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不断完善打击传销综合考评工作。
银行监管机构负责认定利用传销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并组织各有关商业银行协助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对传销人员往来账目、资金的查询、暂停结算、查封、扣押冻结等工作。
商务部门要协助工商部门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管,规范直销行为,维护直销市场秩序,防止直销演变为传销。
民政部门要负责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推进社区建设,依照工作职责,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查禁传销工作的经费保障。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防止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配合工商部门对互联网上的传销活动进行打击。同时,对违反《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行为进行查处。
检察院、法院对传销涉嫌犯罪案件,要提前介入,依法从重从快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新闻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传销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制作打击传销的新闻、专题节目,适时适度、准确地曝光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典型案例(须向有关部门报审),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传销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