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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歌舞娱乐场所从事食品、酒类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食品、酒类生产经营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新批准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位于梅州城区(含梅县县城)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位于其他县(市)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间)的,每个包厢(间)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第十三条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向广东省文化厅或其委托的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应注明歌舞娱乐场所名称、地址、娱乐项目、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管理章程;

  4.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及上述人员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7.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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