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从事食品、酒类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食品、酒类生产经营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新批准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位于梅州城区(含梅县县城)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位于其他县(市)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间)的,每个包厢(间)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第十三条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向广东省文化厅或其委托的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应注明歌舞娱乐场所名称、地址、娱乐项目、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管理章程;
4.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及上述人员没有《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7.资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