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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间)的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要求:

  (一)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间)内的显著位置应按规定悬挂含有如下内容的标志:

  1.核定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

  2.禁止“黄赌毒”活动,禁止营利性陪侍;

  3.禁止接纳未成年人;

  4.营业时间:当日上午8时至次日凌晨2时;

  5.举报电话:12318(文化部门)、110(公安部门)。

  (二)播放的音像制品和屏幕画面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点歌系统中应当安装禁毒警示宣传软件,显示荧屏滚动警示画面;

  (三)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设施、经营活动规范和保安员配备还应当符合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要求。

  第七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一)歌舞娱乐场所选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尽量设在规划的娱乐业集中区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按规定报环保部门审批;

  (二)歌舞娱乐场所应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在试开业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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