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间)的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要求:
(一)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间)内的显著位置应按规定悬挂含有如下内容的标志:
1.核定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
2.禁止“黄赌毒”活动,禁止营利性陪侍;
3.禁止接纳未成年人;
4.营业时间:当日上午8时至次日凌晨2时;
5.举报电话:12318(文化部门)、110(公安部门)。
(二)播放的音像制品和屏幕画面应当符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和第
十八条的规定。点歌系统中应当安装禁毒警示宣传软件,显示荧屏滚动警示画面;
(三)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设施、经营活动规范和保安员配备还应当符合公安部《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要求。
第七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一)歌舞娱乐场所选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尽量设在规划的娱乐业集中区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按规定报环保部门审批;
(二)歌舞娱乐场所应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在试开业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