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梅州市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管理,引导歌舞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歌舞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场所。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咖啡厅、西餐厅、茶座、餐厅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场所。
第三条 市、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和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歌舞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开办歌舞娱乐场所应当符合文化、治安、消防、卫生、环保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四条和第
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第五条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