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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房管局《周口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房管局《周口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2009]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周口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参照外省、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出租(售)廉租住房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租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组织实施

  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部门在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界定产权人的权利,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租(售)工作,发改、财政、国土、监察、民政、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租(售)房范围

  (一)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买的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建的廉租住房。

  四、出租(售)对象

  有自愿租住、购买意向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购房优惠措施

  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一)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70%购房款即可入住(不享受一次性交清款优惠),余款在三年内必须付清。

  (三)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房屋未建成入住前,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部门可将每月发放的租赁补贴转入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帐户内,转作保障对象个人购房款。自房屋交付使用当月起,该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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