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确定2009医保年度离休人员医疗费缴费标准和2008年度养老保险记帐利率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确定2009医保年度离休人员医疗费缴费标准和2008年度养老保险记帐利率的通知
(厦劳社〔2009〕167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厦门市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暂行管理办法》和二00八医保年度我市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用的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我市离休人员、老红军(含享受离休医疗待遇的5.12退休人员)2009医保年度(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医疗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0元(每人每月4000),原经费渠道不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